跳到主要內容

差旅費標準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奉准國內公差假(出差及公假)費用支給標準及補充規定

 

10917日行政會議通過

109115日公告施行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主計處「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等及本校相關規定修訂。

二、  出差與公假之認定,由當事人簽報,人事室依書面資料及事實簽註,校長核定。

(1).出差: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或會議 (無學習時數者)

(2).公假:機關指派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及授與學習時數者。

三、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學生需事先簽准),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按日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四、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由本校支付者,交通費補助比照本校薦任級以下教職員工標準為上限,住宿費則比照本校薦任級以下教職員工標準 1/2 為上限報支,補助單位另有住宿報支規定者,依其補助規定辦理,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應檢據核銷,交通費未檢據者最高核給莒光號票價(上限)

五、   出差或公假申請表應檢附有關文件﹝如調訓單、研習通知、開會通知單等﹞,詳填具體事由,事先簽奉核准,未奉核准不得先行離校。

六、   奉派以公假登記之訓練或講習等,僅補助往返﹝啟程日及返程日﹞一次之交通費。

七、   業務與本校業務無關經核給公假者,不得派代及支給相關費用,若有特殊情形,應事先簽准後辦理。

八、   各機關學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派員前往實地洽辦為限,並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或與本身職位(務)無關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九、   公差事畢,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十、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第一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十一、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首長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出差地點在桃園市轄內(不含復興區後山地區),不得報支住宿費。

桃園市復興區前後山地區之分界,以臺七省道雪霧閙隧道為準。

十二、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規定,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非順路之行程不得報支。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可在不增加原核定出差日程範圍內,經機關核准後,報支所增加之費用。

十三、  其餘報支國內出差旅費事項,除本要點外,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  其他經費來源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五、  本支給標準及補充規定提行政或主管會報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桃園市立中壢家商員工國內出差及公假旅費報支數額表

職務等級

費別

簡任或比照簡任級人員(薦任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教師俸點475()以上人員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

學生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學生自強號()以上需檢據核支。

住宿費每日上限

1,800

1,600

800

雜費每日上限

 

單程未達5公里者(僅得覈實報支交通費)

  0

單程5公里以上,未達30公里者

200

單程30公里以上,未達60公里者

300

單程60公里以上

400

備註

1.  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列報,未檢據者不得報支。

2.  臨時人員如依規定奉准出差,其旅費比照「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核實報支。

3.  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4.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或活動需支用雜費者,應事先簽明原因奉校長核准。

5.  非自機關(學校)出發,出發地點至出差地點較近時,應由出發地點報支相關費用。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