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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

中華民國109612日會員大會通通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為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德育路36號。

第 二 章         

 第 四 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

           四、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五、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

           六、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七、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九、制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十、維護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 三 章     

 第 六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代理教師或實習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凡本校專任教師以外之個人或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準會員、贊助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三、會員有選舉、被選舉、表決、罷免等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準會員、贊助會員則無。

 第 八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提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會員得隨時向文宣組申請退出本會。當本會之會員未達本校全體教師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本會應停止會務運作,並呈報上級機關核備。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長指定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二、理事長兼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中壢家商支會會長並執行該會務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當選後半個月內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者,可罷免理事或監事。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名,下設研究、總務、財務、文書、活動等組以推展會務,各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總幹事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各組組長由理事互推產生, 解聘時亦同,總幹事及各組組長、組員為無給職。其職責如下:        

             總幹事: 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研究組:負責各項教育問題之研究及教育資訊提供,下設

                    校務發展組:推動及研究與本校校務發展相關之資訊及事項。

                    教師權益組:推動及研究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相關之相關資訊及事項

                    學生權益組:推動及研究與學生受教權相關之資訊及事項。

             總務組:負責財產物品購置保管、場地布置及其他總務事項。

             財務組:負責經費收支、帳目管理及其他財務事項。

             文宣組:負責文書收發、會議紀錄、會員檔案管理及其他文宣事項。

             活動組:負責辦理教師成長、聯誼及其他本會服務活動。  

第廿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者得任本會顧問:

一、      本校校長。

二、      本校家長會會長。

三、      本校校友會會長。

四、      對本會貢獻卓著,經會員大會同意者。

第廿三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廿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上網公告。

第廿六條  理事長代表本會對外出席會議時,若事先已得知開會討論之主題,應上網公告周知。

          對於「重大事務」應事先徵求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理事長始得以「本會」之名義對外發表意見;所謂「重大事務」之認定為「全體理事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新臺幣二百元,於入會時繳交。

二、       年費:新臺幣三百元,於每年元月份繳交。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中途退出本會者,不予退費。

三、       捐贈。

四、       其他收入。

五、       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六 章       

第卅條  本會應成立網站,公告相關訊息。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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