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請假實施要點
107年1月份導師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使學生了解本身權益,進而遵守校規,專心向學,涵養術德兼修之淑女典範。
三、實施要點:
(一)事假:
1.非特別事故,不請事假,若有要事,須附證明,事先請准。
2.每學期以7日為限。
(二)公假:
1.各處室派遣同學擔任公差,應事先向教官填具公假申請單,經核准後辦理。
2.臨時公差,無法及時辦理公假申請者,應先向教官報備,事後再補辦手續。
3.經核准後應於3日內持請假卡辦理補登。
(三)病假:
1.1日病假,應於下午五時前由家長以電話先向導師(或行政人員)報備 ,並於3日內檢具醫療證明,辦理銷假(身體不適而未就醫者得檢具家長證明請假)。
2.連續3日(含)以上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3.連續假日前、後不得請假,如有必要須附醫院證明。
4.除情況特殊外,須親自向導師、教官辦理,不得將假卡逕置導師、教官桌上。
5.因特別事故(車禍、住院等)需請長假,本人無法親自到校時,應請家長到校辦理請假手續(並主動先向導師及教官報備)。
6.各項定期考試期間,若請病假均須附醫院證明。
7.每年統測前2個月,請1日病假者均附醫療(就醫)證明辦理銷假。
(四)喪假:
1.除特殊原因外,應先行辦理請假手續,不得於事後補辦。
2.三等親內始可辦理,其餘若有需要可請事假。
3.給假日數:父母死亡15日、祖父母死亡5日、兄弟姊妹死亡5日、其餘1日。
(五)分娩假:須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書辦理,不計入請假紀錄:
1.分娩前得請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分娩後得請分娩假42日(不含例假日),因特別需要得於預產期前2週內申請,但合計日數不得超過42日(不含例假日)。
3.懷孕20週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42日(不含例假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21日(不含例假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14日(不含例假日)。
4.分娩假及流產假應1次請畢。
(六)生理假:因生理日致學習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如因個人體質特殊狀況檢附公立醫院證明請假。
(七)育嬰假:女學生撫育子女未滿三歲前,持有證明者得請育嬰假。
(八)臨時外出:
1.學生到校後至放學前,未經請假手續不得擅自離校;上課期間除家長或監護人遇特別事故可至辦公室辦理會客外,其餘一律不辦理會客(尤禁止在校門口私自會見他人)。
2.因特別事故必須外出者,應先至辦公室向教官報告後,填妥外出申請單送導師及教官核准,並由導師或教官聯繫家長或監護人後始准離校;翌日須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未完成者以曠課論處。
3. 因病必須離校就醫者,須由健康中心護理師於臨時外出申請單簽章證明,再由導師或教官聯繫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蓋章核准始可離校;翌日須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未完成者以曠課論處。
(九)寒暑假及返校日期間(寒暑假、返校日、新生訓練期間),仍須依上述規定請假,未依規定請假者,依校規處份。
(十)准假權責:
1.1日以內:導師。
2.3日以內:教官、學務組長。
3.5日以內:進修部主任。
4.6日以上:校長。
四、本實施要點經導師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