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家商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107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台91訓(三)字第91131655號--教育部推動認輔制
度實施要點。
(二)本校輔導室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目的
鼓勵全體教師發揮教育愛,積極參與認輔工作,協助學生身心順
利成長與發展。
三、實施對象
(一)導師推薦或學生主動約談者。
(二)身心障礙之特殊學生。
四、認輔教師產生方式
(一)根據期初學生談心教師調查結果依學生志願優先安排認輔
教師。
(二)校內諮商志工團隊成員為當然認輔教師。
五、認輔教師職責
(一)協助導師關懷學生。
(二)視需要認輔1~2位學生,建議每月至少有1次以上的輔導
晤談,並寫成認輔紀錄,資料密存。
(三)敏銳觀察認輔學生特殊行為,必要時告知導師或輔導教師。
(四)期末將認輔紀錄繳交至輔導室彙整。
(五)定期參與個案督導會議、輔導相關研習,以增進輔導知能。
(六)務必參與期初任輔工作會議及期末認輔檢討會議,以了解
學生概況,並討論輔導策略或評估結案與否。
六、實施方式
(一)輔導室進行認輔學生及認輔教師配對工作,並協助認輔教
師了解受輔學生學習、生活及情緒等方面的適應情形。
(二)每學期受輔學生,透過期末檢討會議後,並綜合導師意見,
評估判斷是否持續認輔之,若學生適應狀況良好,即可進
行結案,否則繼續安排認輔教師協助之。
(三)輔導室於期初召開認輔教師說明會。
(四)認輔教師開始進行個別輔導與關懷,並適時填寫認輔紀
錄表。
(五)辦理個案督導會議及輔導知能研習。
(六)召開期末認輔檢討會議,並回收學生認輔紀錄彙整成冊。
七、認輔教師得優先參加校內外認輔教師研習及輔導知能研習。
八、認輔績優教師,期末由輔導室簽請 校長敘獎。
九、本實施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勻支。
十、本實施要點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