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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02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協助母校發展,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03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德育路36號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第二章 任務

第0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1款 校友之聯繫及服務。
第2款 促進校友之學術文化交流事項。
第3款 協助校友就業、創業及解決困難。
第4款 協助母校教育發展。
第5款 辦理其他有關促進本章程第二條「宗旨」之一切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05條 凡本校歷屆畢業或肄業一年以上同學為本會會員。

第06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第1款 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2款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3款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聯誼、研究等活動。

第07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第1款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第2款 依會章所指派之任務。
第3款 繳納入會費。
第4款 協助母校發展。
第5款 關懷校友及濟助校友事項。
第6款 贊助本會舉辦活動事項。
第7款 遵守政府法令政策。

第四章 組織

第08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理會為監察機構。

第09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10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設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一人,理事長之職權對內總理本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11條 理事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乃義務職,襄助理事會推行會務。

第12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13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1款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2款 會務人員之聘免。
第3款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第4款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案。
第5款 商討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事項。
第6款 調解會員間之糾紛。
第7款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1款 稽核本會財務一切收支事項。
第2款 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第3款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5條 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組織總務、會計、學術、服務、康樂、聯絡等組,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均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16條 本會為加強各地校友之聯繫,以本縣鄉鎮市行政區、東區、北區、南區及海外區為單位,由總幹事遴選若干人,提請理事會聘請為聯絡員,辦理會務聯絡事宜。

第17條 凡母校校長、師長或熱誠贊助本會者,得由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理事或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18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19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 (以校慶日召開為原則) ,如理事會監事會認有必要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大會時,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20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以校慶日前1-2月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其他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21條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均須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不得參加表決。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2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1款 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 (含會員
證工本費) 。
第2款 常年會費:由會員自由樂捐。
第3款 第3款 臨時捐募:為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得由理、監事會依需要及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23條 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應由理事會於每年度終了造具收支一覽表,連同原始憑證,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向會員公告之。

第24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25條 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於召開代表大會時提出報告,如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代表查核之。

第七章 附則

第26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暫緩辦理)

第2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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