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證書申請實施要點
96年1月17日訂定
101年12月04日修正
106年10月03日修正
107年9月10日修正
112年1月3日修正
一、目的:為杜絕浪費、提醒學生小心保管重要證書及增加公帑收入,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三、收費對象:本校在校生及畢業生(含進修部)。
四、實施內容:
(ㄧ)各項證書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序號 | 申請項目 | 費用 | 相片 | 作業天數 | 備註 |
1 | 桃園市學生卡 | 50 | 2吋電子檔 (首次) | 視市府製卡時間 | 新生入學首次免費,補發50元 |
2 | 補發畢業證明書 | 100 | 2吋2張 | 2 | 請提供英文姓名 |
3 | 補發修業證明書 | 100 | 2吋2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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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休學 | 免費 | 不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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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轉學 | 免費 | 不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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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復學 | 免費 | 不需 | 當天 | 請攜休學證明書到校辦理 |
7 | 英文成績單 | 50 | 不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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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文成績單 | 免費 | 不需 | 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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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影印各項證書,加蓋教務處證明章者免收費。
(三)依規定在學學生之表件(學生證、畢業證書、各學期期末成績單)及高三學生參加申請及推甄中文成績單,第1次不收費,第2次申請依照第四條一款之收費標準辦理。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於註冊組填寫申請書(如附件)
(二)由承辦人收費後,持收據開立證明。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