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註冊組 / 助學補助申請 / 有關學期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定義的注意事項

 
【國教署公告】有關學期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定義與補助繳回注意事項

 

1.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8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另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6點第3項規定略以:「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3. 請各校依據1059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9591函據以辦理。

4. 學生休退學需繳回的補助類別如下:免學費補助、桃園市免學費補助實用技能學程補助建教合作班補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補助原住民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低收/中低收補助、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5. 函文內容詳如助學補助系統

 

本次因應109學年度第2學期延後開學4天,有關本辦法及本要點述及之第2學期之期間相關條文(規定)之界定,配合延後4天並調整如下:
(一)「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指110年2月22日至4月6日。
(二)「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指110年4月7日至5月20日。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指110年5月21日至7月2日。

 

消息公佈欄

重補修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報名系統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