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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成績登載標準作業流程 /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96.8.30修正通過

98.1.20校務會議通

  99.1.20校務會議通過

100.1.20校務會議通過

100.2.22教中()字第1000557291號備查

        103.08.29校務會議通過

106.01.19校務會議通過

106.04.11行政會議通過

106.06.30校務會議通過

108.06.28校務會議通過

108.08.29校務會議通過

110.08.31校務會議通過

111.01.2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點、依據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第30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占分比率依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或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 採一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占60%,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含複習考及始業考)占40%。

二、 採二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二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各占30%,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含複習考及始業考)占40%。

三、 採三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三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各占20%,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含複習考及始業考)占40%。

四、 各科目學業成績評量可適時以段落式評量方式實施之。

五、 未舉辦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其考查方式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第三點、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考查時,因公假、喪假、病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補考事宜,依本校定期考補考實施要點辦理

第四點、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評量不及格時,依下列規定參加補考:

一、  教務處每學期公告辦理之學期統一補考。

二、  藝能科與實習科目,由任課教師另予補考,不辦理統一補考。

第五點、學生重修、補修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依本校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第六點、學生若有以下情形,可由學生提出學分抵免(含免修)申請,並由教務處註冊組進行初審,並提請校長召開學生學習評量工作小組進行學分抵免審查:

一、 學生取得技術士證照,欲申請證照抵免科目學分者

二、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 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三、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

四、 學生或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

五、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條件擇一適用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

第七點、學生(含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依本校學生德行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第八點、學生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學生改過遷善、愛校銷過、註銷遲到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點、英文成績單原則以學業成績平均積點(GPA)轉換(80-100=A,70-79=B,60-69=C,<60=F),並可視學生升學需要及他國學制成績計算方式彈性調整。

第十點、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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