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家商
□休學□第二次休學□轉學□放棄、廢止學籍□復學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班級 | 學號 | 姓名 | ||||
通訊地址 | 學生聯絡電話 | |||||
學生家長 | (簽章) | 家長聯絡電話 | ||||
原因 | 休學 | □因病 □志趣不合 □兵役 □出國 □缺曠課過多 □經濟困難 □其他(請敘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轉學 | □遷居 □改變環境 □輔導轉學 □家長調職 □其他(請敘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放棄學籍 | □自動辦理放棄學籍 □因休學期滿而放棄、廢止學籍 □其他(請敘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復學 | 原休學申請日: 年 月 日 | |||||
你是否有就職打算。□是 □否 是否同意學校將你(妳)的資料提供勞動部(或就業服務處) □是□否 學生簽名: | ||||||
★請相關單位務請審慎諮商,並簽註卓見,以憑核發證明書。
1 | 班導師 | (簽章) | |||
2 | 學務處 | 訓育組 | 體育組 | ||
衛生組 (團膳) | 健康中心 | ||||
生輔組 | 學務主任 | ||||
輔導室 | 輔導老師 | 輔導主任 | |||
3 | 總務處 | 出納組 | |||
圖書館 | |||||
實習處 | 就業組 | 科主任 | |||
4 | 教務處 | 教學組 | 設備組 | ||
註冊組 | 教務主任 | ||||
校長 |
★備註:
1. 請由學生及家長攜帶學生證親自辦理離校手續。
2. 查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3. 學生如有就職打算,經學生同意後,提供名冊給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檔案下載1:桃園市立中壢家商休學、轉學、放棄、廢止學籍、復學申請書申請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