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公告】有關學期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定義與補助繳回注意事項 | |||
1. 查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 另查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略以:「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3. 請各校依據105年9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9591號函據以辦理。 4. 學生休退學需繳回的補助類別如下:免學費補助、桃園市免學費補助、實用技能學程補助、建教合作班補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補助、原住民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低收/中低收補助、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5. 函文內容詳如助學補助系統。 |
本次因應109學年度第2學期延後開學4天,有關本辦法及本要點述及之第2學期之期間相關條文(規定)之界定,配合延後4天並調整如下: |
(一) | 「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指110年2月22日至4月6日。 |
(二)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指110年4月7日至5月20日。 |
(三)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指110年5月21日至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