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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劃 / 重補修

國立中壢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重()修學分實施要點修正案

 

95.5.15 訂定

103.1.20 校務會議修正

  1. 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

  1. 目的:
    1. 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2. 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
  2. 實施方式:

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列順序為之:

    1. 開辦專班2.自學輔導班 3.隨班修讀
  1. 實施對象:

學生於本法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1. 編班原則
    1. 開辦專班:

同一年級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得編班教學,若重修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以上得分成二班上課。

    1. 自學輔導:

如無法安排實施編班或隨班上課時,得經教務處安排,協調任課老師彈性時間,採行個別或小組授課方式,指導同學實施部份時段到校授課(測驗)、部份時間自習之自學輔導。

    1. 隨班修讀:

重修學生重修學分時,以不衝堂為原則,可隨同低年級同科目之班級上課;共同科目可跨科修讀以減少衝堂。

  1. 重補修學分時間
    1. 七月份重補修上學期。
    2. 八月份重補修下學期。
    3. 三年級學生畢業典禮後得利用六月份重修。
    4. 其他時間視需要得依實際需求辦理,第二學期得辦理第一學期之重修。
  2. 授課時數
    1. 開辦專班:

每一學分之授課之時數為六節課,且每日授課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1. 自學輔導:

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習,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三小時,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面授時間由教務處排定之,每日授課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1. 隨班修讀:

重補修或延修學生在學期上課期間,於每週重補修學分時間,該日全天到校,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學生相同。

    1. 至他校修讀:

重(補)修或延修學生,可至其他學校修讀相同課程,除事先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逕行向其他學校修課相關課程。修習學分期間,須遵守該校之一切規定,上課時數須上滿規定時數,否則不予採認。

  1. 教材內容

重修學分之教材,以教科書為主,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但其教學內容、份量、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1. 成績考查
    1. 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立中壢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辦理。
    2.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3. 學生可依據本校「技術士證照抵免科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學分抵免,欲抵免之科目請勿報名該科重補修。
  2. 師資安排

重修學分之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選,授課鐘點費按收支平衡原則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若重補修經費經截多補少後,仍有不足,學生人數少於4 人者(4 ),授課鐘點以該課程收支平衡原則。

  1. 收費標準
  1. 本收費標準依據國立及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辦理。
  2. 本收費依「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3. 所收學分費以支付規定標準之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費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支出,以不超出收費總額30%為原則。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4. 原住民、殘障子女、僑生、離島生、低收入家庭之學生及功勛傷殘子女之學生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符合低收入標準之學生,必要時得免收重補修學分費,或予以校內工讀機會補償其學分費。
  5. 重修費用:專班每生每節課 40 元,自學輔導班每學分收費240 元。
  6. 延修學生隨班重補修學分,應於學期開學時繳交註冊費(與在校生同),不另計學分費用。
  7. 延修生繳交重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8. 加修學分、自學輔導之輔導費,得比照重(補)修學分收學分費。
  9. 重(補)修學分班人數不等,而學分收費一樣,經費運用必需截多補少,並專款專用,不受會計年度限制。
  1. 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1. 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上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清潔維護。
  2. 重補修之學生,實施與正常上課相同之生活輔導方式。
  3. 第四、五年重讀、重修之學生,為避免學生在校外遊蕩,比照全天上課之生活輔導方式。
  4. 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授課教師負責記錄。
  1. 重補修任課教師(以下簡稱任課教師)注意事項:
  1. 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選,由教務處審核及排定課表,並製發教室日誌。
  2. 請任課教師協助擬定教材內容及編訂進度,以利於教學,並請準時上下課。
  3. 請任課教師將學生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形、平時考量、作業檢查等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
  4. 評量標準以學生學科重(補)修、延修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5. 重修課程以重補修之原學期上課教學內容為範圍,任課教師得另行補充其他相關資訊。
  6. 任課教師因應學生活動、學生需要及個人事務而需調代課,請事前填寫調代課單。
  1. 學生注意事項:
  1. 學生依據重(補)修、延修計畫提出申請,應依排定之課表上課,並遵守學生上課之規定及出缺勤作業之辦法。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教師及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2. 學生提出申請重補修、延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含學分抵免之科目)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3. 學科重(補)修、延修科目六十分為及格,其他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4. 參加輔導學生來校上課,須穿著校服,注意儀容。
  5.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6. 上課期間應注意禮貌、教室整潔、公德等,生活常規列入成績考核。
  7. 其他未盡事項依據學生德行成績考查辦法辦理。重補修同學之生活規範,比照學期中規定,獎懲列入下學期學生德行成績核算。

 

 

重補修授課節數/費用原則一覽表

 

開班類別

人數

學分數

備註

專班

15()以上

1

6

1學分之授課節數不得少於6節課為原則。

 

費用:40/

2

12

3

18

4

24

自學輔導班

14()以下

1

3

1學分之授課節數不得少於3節課為原則

 

費用:240/學分。

2

6

3

9

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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